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办理指南
政策目的在于规范企业境外融资行为,确保合规性,防止企业无序、违规举借外债,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经济安全。同时,政府能通过备案管理掌握企业外债规模和结构,便于制定政策防范金融风险,如避免外债过度膨胀引发债务危机,还能促进跨境融资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为企业提供合理的境外融资渠道,引导资金流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的领域,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适用范围方面,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举借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债务工具,如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需要进行备案登记。
审核登记要求严格,企业在提款前必须完成外债审核登记,需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内容涵盖企业基本情况、借用外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外债方案、偿债计划及风险防范措施等。审核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3 个月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审核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则出具不予审核登记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资金用途规定明确外债资金的正面用途导向和负面清单。企业可根据自身资信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决策在境内外使用外债资金,但用途应符合一定条件。
2015 年 9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将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管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为企业境外融资提供便利。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完善对有关重点行业企业境外发债管理,加强监测和风险预警。《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的监管方式、申请主体的范围和资质、“债务工具” 等范围、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借用外债的适用情况以及企业借用外债用途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借用外债前办理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手续,且必须在按照约定的提款前完成审核登记手续,获取《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否则不得借用外债。企业还应当在借用每笔外债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借用外债信息等。申请主体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境外企业不得作为申请主体。企业借用外债应符合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等基本条件。企业借用外债登记的申报范围为 “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 1 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境内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或者净资产的任一指标占发行人 / 借款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比例超过 50%,且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等情况的企业,以注册在境外的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债券或借用商业贷款等,应按照规定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