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的详细解析‘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是指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的备案或核准。以下是详细解析:
备案类型:
核准制: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等,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地区名单)、敏感行业(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如果投资主体是央企、央管金融企业、国务院及其直接管辖的企业,投资项目即使不涉及敏感地区和行业,也可能需要实行核准制,具体要求会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备案制: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一般来说,普通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开展的不涉及敏感行业和地区的投资项目,按照备案制的方式进行境外投资备案。
备案条件:
主体合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均可申报境外投资,但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可能因无法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等原因,较难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股东及资金要求:需要能够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的真实性。
投资类型合规:大额非主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等类型以及房地产、娱乐业等领域的投资,受到主管部门严格审核。
备案流程:
企业凭发改委的备案通知书、商务部门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等材料,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投资金额 500 万美金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门汇报。外管部门审核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企业向商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商务部门对境外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商务部门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 2 年内在境外开展投资。
企业根据自己的投资额、行业和目标企业向国家发改委或地方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送项目信息,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
发改委对项目进行审核,对于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审核通过后,发改委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发改委立项:
商务部审批发证:
外汇管理局备案:
申请材料:
《境外投资备案表》。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对外投资设立的企业章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及资金证明。
投资环境分析评价。
其他材料(如境外风险管理制度、企业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等);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资委备案材料、产业布局与投资监管平台截图。
新设项目:
并购项目:除新设项目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和尽职调查报告。
变更项目:根据变更情况(非实质性变更或实质性变更)提供相应的材料,如变更后的《境外投资备案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或附《工商变更核准单》、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变更后的企业章程等。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企业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准备好齐全的材料,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以确保境外投资的顺利进行。